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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活動參與者所繳費用總額: 一、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 (一)活動開始日三十日以前:退還百分之九十。 (二)活動開始日二十日以前:退還百分之八十。 (三)活動開始日七日以前:退還百分之七十。 (四)活動開始日一日以前至六日內:退還百分之五十。 (五)活動開始日:不予退還。 二、辦理活動單位將活動延期或取消:應另定活動日或全額退費;因不可歸責於辦理活動單位者,得退還百分之九十。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退出活動日期之計算,不包括活動開始日。 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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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