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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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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體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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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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