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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其場地位於或經過法規規定應先申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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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