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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應配置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其活動參與者五人以下者,配置一人,十人以下者,配置二人,十五人以下者,配置三人,以下類推。但應至少一人為溯溪嚮導。 前項溯溪嚮導配置規定,自本辦法發布後二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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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