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第3條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3條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漁會員工七職等以上之聘僱資格標準,及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任委任五職等以上之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