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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5條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經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資格不符第三條規定或有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應由漁會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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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除銀行法、漁會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準則之規定…第3條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漁會員工七職等以上之聘僱資格標準,及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第4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一、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第6條本準則施行前已在任之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但於本準則施行後,發生…第7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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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