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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5條

漁會符合下列規定,得就本法第四條所定任務參與出資設立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調整後淨值為正數者。 二、最近三年總盈餘均為正數者。 三、無累積虧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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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