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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6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漁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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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