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