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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五 章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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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
「職員」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漁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
第18條
漁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
第19條
漁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漁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
第21條
全國漁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漁會聘任職員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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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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