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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區漁會依本法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收繳漁業改進推廣經費,得參照漁船噸位、漁業種類及魚塭面積等,擬訂收費標準,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之。 區漁會收繳之漁業改進推廣經費,應納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並以百分之五提撥全國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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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