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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8條

會計科目名稱統一規定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一。 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二。 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三。 四、服務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四。 五、事業損益類費用支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五。 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六,會計細目如附表七。 七、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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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