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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會計簿籍之名稱規定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現金收入、支出日記簿及轉帳日記簿。但為簡化記帳程式,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之。 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 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而記錄之簿籍,屬於備忘登記性質,記錄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詳載之事項,包括各項備查簿、登記簿及目錄簿。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及各項備查簿應依規定格式設置或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成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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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