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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有變更時,應予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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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第2條漁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第3條漁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第4條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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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