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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 第6條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
會計報告應依本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其對內會計報告由各該漁會視其事業實際需要編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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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的其他條文
第7條
會計報告按漁會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規定應為部門別及綜合之編造。
第8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核實編造,並正確表示財務狀況及事業損益或經費所入所出過程。
第9條
會計報告分下列二類:一、靜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日之財務狀況。二、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
第10條
靜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一、資產負債表。二、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三、…
第11條
動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一、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二、各項收入、支…
第12條
會計報告之編造規定如下:一、日報:(一)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根據現金日記簿及行庫存透明…
第13條
會計報告編造期限如下:一、日報:於次日上午編造完竣。二、月報:於次月五日前編造完竣。三、年報…
第14條
會計報告應由總幹事及主辦會計人員簽章。其涉及各事業單位者應由各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
第15條
會計報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一、未根據帳簿編製。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三、未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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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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