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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36條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前項指定之範圍,包括漁業種類、經營期間及作業海域,並應於漁業證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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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