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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 第37條
漁業法 第37條
第 三 章 特定漁業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 一、水產資源之保育。 二、漁業結構之調整。 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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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業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1條
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及獎勵漁民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四條所定每年二個月以上之禁…
第6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
「特定漁業」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本法所稱特定漁業,係指以漁船從事主管機關指定之營利性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前項指定之範圍,包…
第38條
依前條規定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予以限制,須減少已核准之漁船數量時,由該項漁業之漁業團體協…
第39條
(刪除)
第39-1條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
第40條
(刪除)
第40-1條
(刪除)
第40-2條
(刪除)
← 第36條
看 漁業法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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