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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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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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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