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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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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