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港法 › 第8條

漁港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建設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需用之私有土地,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及有關法律徵收之。 漁港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依有關法令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登記使用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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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