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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10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漁船標識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識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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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
「漁船標識」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中文船名字體應為正楷中文,其…
第12條
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
← 第9-1條
看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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