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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11條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漁船標識
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 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中文船名字體應為正楷中文,其數字得用阿拉伯數字,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字體應為英文大寫字母及阿拉伯數字;其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應符合附件三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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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
第7條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
「漁船標識」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
第12條
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
← 第10條
看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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