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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會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二、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魷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搬運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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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3條從事遠洋漁業捕撈魷魚之漁船(以下簡稱魷釣漁船),以其漁業執照主漁業種類為魷釣者為限。第4條魷釣漁船從事捕撈作業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附件一):一、北太平洋漁區: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第4-1條魷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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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