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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魷釣漁船從事捕撈作業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附件一): 一、北太平洋漁區: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一百一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百八十度至北緯十度與西經一百四十度以北之太平洋。 二、東太平洋漁區:指西經一百五十度以東,北緯十度以南,西經七十度以西之太平洋。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指南緯三十五度以南,西經五十度以西,西經七十度以東之大西洋。 魷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魷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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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各漁區之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有…

「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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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