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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七 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漁船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七個工作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二、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備及醫療。 四、指示船長及船員,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並確保觀察員之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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