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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 七 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經主管機關、漁業合作國或國際漁業組織指派觀察員隨船者,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航前講習。 二、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 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 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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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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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