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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出海作業: 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 二、經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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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