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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依本法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二年。 二、依遠洋漁業條例廢止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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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