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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25條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秋刀魚漁船於國內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 一、國外港口:大韓民國釜山港。 二、國內港口:高雄市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旗津漁港及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 申請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或港內轉載,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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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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