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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秋刀魚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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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