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35條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並備置漁獲計畫及詳實記載漁獲物存放位置之船艙圖,以備查驗。 秋刀魚漁船、運搬船、加工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附件六),並報送主管機關及NPFC秘書處。 二、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