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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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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13條
演藝之內容應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節目內容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有關資料等不得散 發及張貼: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者。 四、演出之節目或歌曲經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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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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