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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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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12條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其主辦者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內容及 廣告 (海報)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演出活動所涉及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 防、動物保育、稅捐及簽證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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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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