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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15條

戲劇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提供場所予未登記之演藝事業從事演出。 二、不得提供其場地供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從事與第十三條規定不合之演 出。 三、每場表演完畢後應清場,並間隔二十分鐘以上打掃清潔及調節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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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