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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25條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辦妥登記之演藝事業未符合本規則者,均應限期依本 規則規定辦妥許可及登記,逾期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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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