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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4條

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戲劇院應依法辦理登記,戲劇院並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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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