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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演藝事業負責人: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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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