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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17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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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