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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16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應即退休。 從業人員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應即退休。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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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