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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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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5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 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 二、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 三、具生態網絡意義之濕地及濕地周邊環境和景觀,應妥善整體規劃及維護。 四、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及利用、景觀及遊憩,應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適當方式闢建人工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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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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