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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5條

本準則施行前經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之衛生機關及各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實驗室,應於本準則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準則規定修正原檢驗項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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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