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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3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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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