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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 第7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7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 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 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 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或進入儲存資料區域,應記錄姓名、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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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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