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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9條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 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 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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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