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29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 四 章 人員設置
檢驗機構人員應接受在職訓練,並具備所擔任工作之技術。
AI 白話解釋

「人員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27條檢驗機構應指定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檢驗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第28條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第30條檢驗機構應就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置職務代理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第31條檢驗機構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核紀錄及現任工作簡述。
← 第28條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