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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29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 四 章 人員設置
檢驗機構人員應接受在職訓練,並具備所擔任工作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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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檢驗機構應指定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檢驗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
第28條
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
第30條
檢驗機構應就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置職務代理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
第31條
檢驗機構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核紀錄及現任工作簡述。
←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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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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