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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得視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效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定名為管理處,並冠以其所在地區、水系或埤圳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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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