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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3條

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事項之範圍如下: 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七、主管機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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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