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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5條

灌溉管理組織事業區域之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五萬公頃者,得設分處,其職掌如下: 一、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用水之調整。 三、水利糾紛之處理。 四、農田水利事業改善之建議。 五、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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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