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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6條

灌溉管理組織應在灌溉排水面積二千公頃以上四千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受面積之限制: 一、業務性質特殊。 二、灌溉面積分散。 三、區域隔離或交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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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