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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7條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違規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水利糾紛之協調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八、灌溉排水面積及其地籍資料之調查。 九、灌溉管理組織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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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